避免登记支援机构违反行政书士法的申请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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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行政书士法发生了哪些变化
随着特定技能制度的扩大,注册支援机构处理的申请件数逐年增加。在业务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许多人可能会担心:“本公司的申请业务流程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问题”“从哪里开始会构成违反行政书士法”。
2026年1月施行的修订后行政书士法,大幅强化了违法范围和处罚。本文章将解说注册支援机构应掌握的修订法要点、现场容易发生的违法模式,以及如何构建合法的合规体制。
修订前的行政书士法第19条,禁止非行政书士者“取得报酬”制作文件。然而,由于“报酬”的范围并不明确,实务中曾广泛存在一种解释,即只要更换名目即可规避违法。
要点:修订法在第19条中新增了“不问任何名目而取得报酬”这一表述。即使名目为“咨询费”“事务手续费”“申请支持费”等,只要存在制作文件的实际行为,就很可能被评价为违法。
更值得关注的是,新增了双罚规定(处罚也及于法人的制度)。以往,处罚对象仅限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修订后,法人本身也会受到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注册支援机构的负责人违反行政书士法,不仅该负责人个人,注册支援机构这一法人本身也可能成为处罚对象。
注册支援机构容易发生的3种违法模式
修订法施行后,以下业务流程可能伴随法律风险。
模式1:支援费中包含文件制作费
指注册支援机构从所属机构(接收企业)收取的支援费中,实质上包含在留资格申请相关文件制作对价的情形。修订法规定,不问名目,取得报酬制作文件均属于规制对象,因此,如果支援费的内涵中包含文件制作的实际内容,就存在被判断为违法的风险。
模式2:以“咨询”名义制作申请文件
指以“申请咨询”或“申请支持”等服务名称,实际却制作在留资格申请文件的情形。无论名称如何,只要存在制作文件的实际行为,就很可能被解释为抵触行政书士法第19条。
模式3:作为全套服务套餐一并提供
指将外国人接收、在留资格申请、生活支援等作为一揽子套餐提供,并在其中包含文件制作业务的情形。即使是针对整个套餐收取报酬,只要其中包含文件制作部分,也同样存在风险。
⚠ 注意:上述任何一种模式,在现场都可能被认为“至今一直这样做也没有问题”。然而,随着修订法施行,过去被视为灰色地带的业务流程,如今被明确评价为违法的可能性正在提高。
构建合规体制的3个要点
要点1:建立由行政书士负责文件制作的体制
最可靠的对策,是确立将在留资格申请相关文件制作委托给行政书士的业务流程。注册支援机构的角色应限定为收集和提供与外国人、所属机构相关的事实信息,文件制作和申请则由行政书士负责。明确这种职责分工,是合规的基础。
要点2:明确区分报酬
在发票、收据上明确区分注册支援机构的支援费与支付给行政书士的文件制作报酬非常重要。如果报酬混在一起,就存在支援费中包含文件制作对价的评价风险。
要点3:记录并留存业务流程证据
将“谁、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了业务”作为记录保存下来也很重要。通过将行政书士与申请人面谈、确认本人意愿、基于专业判断制作文件这一系列流程作为证据留存,可以客观展示业务流程的合法性。
利用RakuVisa实现合规体制
RakuVisa是在系统设计中嵌入上述合规要求的在留资格申请平台。通过机制实现注册支援机构与行政书士之间的适当职责分工。
具体而言,文件自动生成及API申请仅可由行政书士账号执行。注册支援机构的编辑权限,仅限于与外国人、所属机构及注册支援机构自身相关的事实信息。由此,从结构上排除“注册支援机构制作文件”的风险。
此外,还具备自动录制并保存行政书士与申请人WEB面谈的功能,可确保行政书士基于独立判断开展业务的证据。通过在线签名和eKYC(本人确认)进行的申请人同意确认,也必须与面谈一并完成后,API申请按钮才会启用。
另外,发票和收据中会明确区分标示行政书士报酬和系统使用费,因此也可避免报酬混同风险。
要点:RakuVisa通过基于产业竞争力强化法第7条的灰色地带消除制度,已取得总务省答复:“该系统的提供,尚不至于被评价为以业务方式处理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2第1项规定的事务”(令和7年2月6日)。
总结
随着修订后行政书士法的施行,注册支援机构参与在留资格申请业务时的合规风险比以往更大。“不问任何名目”取得报酬制作文件均属于规制对象,并且由于双罚规定,法人也会受到处罚。
为了构建合法的业务体制,重要的是将文件制作委托给行政书士,明确区分报酬,并将业务流程作为证据留存。与行政书士协作并合法处理的体制,是注册支援机构持续经营和确保信赖的基础。
要不要通过RakuVisa构建合法的申请业务体制?
RakuVisa通过行政书士必定介入的设计,以系统形式实现符合修订后行政书士法的合规体制。

JP